油罐车混装乱象根源在哪儿?法律界人士呼吁食用油运输强制标准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晶晶
近期,关于“油罐车混运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已组织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法学教授罗翔发布视频,聊到近期受关注的混装油罐车事件时说,要尊重常识、尊重他人,“是不是洗干净就可以混运了?《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说,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也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
罗翔呼吁,借由此次案件,将“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的推荐性标准设为强制性标准。
混装油罐车事件发酵至今,“标准”成为这一乱象绕不过去的问题,关于尽快出台我国关于食用油运输专车专用强制性标准的呼吁,也越来越多。
呼吁制定强制性运输标准
“谁都不应该成为油罐车乱象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7月9日,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撰文“拷问油罐车乱象”。
她认为,很多时候,相关主体仅着眼于管理过程中的成本,甚至出现以食品安全风险或问题为代价的违法行为。
在新京报最初的报道里,直指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行业标准”。
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明确,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也提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虽然对厂家和行业的约束力有限,但在合同履行和食品安全监管中仍具有重要地位。虽然无法直接进行追责,但可以作为追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相关舆论引爆之后,金龙鱼、鲁花、西王、多力等多个食用油品牌相继发声,拍着胸脯做了保证,鲁花等称使用自有食用油专用罐车用于食用油运输业务。
那么即使是自有罐车运输的企业,车辆多久清洗一次?遵照的是何种标准?各家企业、各路罐车到底依据什么标准在运油?
付建提出,应推动食用油运输行业强制性标准,可以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强化监管和执法、推动行业自律、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来推动。
可以明确禁止混运行为、设定清洗标准和周期、加强监管和执法以及推动行业自律等措施的实施,保障食用油的质量安全水平。
食品体系监管不能停留于事后应急
针对油罐车带来的混运安全风险是否触及刑法,付建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使用留有煤制油残留物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司机、装货方、接收方、销售方等,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条款的构成要件,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孙娟娟表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政府的金钱、声誉惩戒,企业、行业的激励更能从市场回报来驱动从业者的合规选择。这既包括通过正向激励,为合规先进者提供“开源”的商业机遇;也包括负向地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如中止相关合作并将相关人员列入企业乃至行业服务采购的“黑名单”。食品企业的体系检查不能仅停留于事后的应急措施,更应是基于合规管理的日常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