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钻石王老五获得性利益,这构成性侵吗?
马上就有朋友问了:你凭什么说,有钱或单身和发生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因为,法律中的很多概念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果关系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张三叫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被车撞死了,你说张三和李四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如果你是张三,摸摸你的良心,你觉得有关系吗?你肯定觉得有因果关系,你肯定会内疚,但你会内疚到投案自首的程度吗?不会吧。
所以,两者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一种基于法律价值判断下的概率法则。路上被车撞,总不能看成是高概率吧?否则,车辆都应该被禁止。
同理,有钱、单身和发生关系就一定是高概率吗?即便很多人认为是高概率,但在法律中则不能这么判断,因为法律一定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法律要听取民众的意见,但又要超越民众的偏见。即便你真诚地认为有钱和发生关系有着极高的概率,法律也要否定这种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不能认为两者之间有高概率关系,从而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说到底,法律问题大多都是在事实基础的价值判断。
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冒充丈夫以外的其他人,如恋人,这是否构成犯罪呢?1994年美国有一个案例(People v.Hough),被告人与女方的情人是孪生兄弟,于是冒充女方男友与之发生性行为,一审判被告人成立强奸,但二审推翻了原判。
这个问题也与因果关系有关,要分析身份的冒充与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具有实质上的联系。当前未婚男女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并不是一件非常意外的事情。考虑到社会风俗的变化,只要冒充身份的行为会盖然性地导致性行为的发生,这种冒充行为就可构成性侵犯罪。因此,如果男女双方是恋人关系,冒充女方恋人是可以犯罪论处的。
更为复杂的问题是,人类的性关系是生理性的,还是功能性?或者,两者兼有。所谓生理性,就是一种纯粹生理欲望;所谓功能性,则是生理欲望以外的其他考量,比如情感的交流、经济的考量等。爱欲爱欲,是以爱为本,还是以欲为先呢?不同的回答,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无论如何,尊重是人与人交往的关键。然而,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最后,大家觉得张三构成性侵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