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安徽宿州一起醉驾案:交警执法被指有25个方面的问题


作者 刘虎 张梦云

6月26日,一起公务员诉交警采取的强制检验血液存在多项违法情形、请求确认无效的行政诉讼,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上,交警说,他们和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刘校逢律师列出交警执法中的25个问题,交警很尴尬。”一位旁听人员说。

王旭东是安徽省宿州市直某单位公职人员,一天凌晨遇到交警夜查酒驾,被带至医院强制抽血,后被鉴定为醉驾,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

在接到王旭东亲属举报投诉后,经宿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核查,交警支队承认在办理该案时存在部分执法不规范和执法瑕疵的行为,称已将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张梦云 摄

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张梦云 摄

“公安机关承认本案办案时存在执法不规范和瑕疵,也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但就是不愿纠错。”辩护人认为,王旭东为了就医而驾驶车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认定王旭东危险驾驶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其无罪。

“王旭东在被强制检验血液时就已经明显出现心脏不适的症状,120急救以及住院病例显示其确实患有心脏病,案发当晚酒后开车是为了治病,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第一场都叫了代驾,第二场有必要冒着危险自己开车吗?且行驶的距离很短,不足六百米。”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宿州交警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完全站不住脚。群众反映渣土车噪音扰民并不属于交警的管辖范围,所谓的部署执勤竟然是一个交警带六个辅警,说明所谓的执勤一开始就不合法,更像是一种“守株待兔”,且与办案单位出具的《查获经过》不符。桑杰在庭前会议上说当晚并未开展酒驾专项检查,这与张建军的说法不一致,也与《查获经过》相矛盾。所谓的专项查酒驾并不存在,查处渣土车扰民也不存在,实际情况就是张建军带领几名辅警随意在道路上违法查处酒驾。“这反映出少数执法人员搞习惯了,没有人提出异议,更不会有不利后果。”

“交警查酒驾有相应的规范,不能在道路上随意进行。”辩护人刘校逢认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交警具有执法权,就可以随意在马路上拦停别人查酒驾,公权力的行使特别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

2024年6月18日,笔者分别就“王旭东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拒绝承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指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标准的情形”“永泰司法鉴定所因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2431号)受到‘违反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标准情形’的投诉,问题是否客观存在?如果问题属实,贵局将进行各种处理?”致信宿州市埇桥区法院院长李建军、宿州市司法局局长张晓光,请其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二人均未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