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灭门案再开庭:被告人侦查阶段有罪供述被排除,有证人首次出庭,将择期宣判
6月5日,廊坊灭门案第4次二审再开庭。庭审历时4天,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东北人原伟东、汤凤武曾在河北廊坊打工,后卷入廊坊的两起灭门案,于2001年被抓获。20余年来,两人历经数次一审和二审、最高法指令再审的多次改判,成了一场“马拉松式诉讼”。
2023年6月,该案第四次二审开庭,因患胃癌的原伟东申请现场出庭被拒、汤凤武解除对辩护人的委托,法官宣布休庭。时隔一年,2024年6月5日,案件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廊坊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再审一审认定,原伟东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此次再审二审,汤凤武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因同样的原因当庭被排除。此外,检方作为新证据出示的两份检察笔录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焦点。
▲赵某辉展示伤痕
但检方认为,汤凤武在录像中的表达自然流畅,表情略带微笑,询问录像展示的身体情况,系长期佩戴手铐导致的正常约束勒痕,无法证明系刑讯逼供所致。
汤凤武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其他涉案人员普遍被刑讯逼供,证明本案的刑讯逼供是系统性的。结合在案证据,很难排除汤凤武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应当对其所作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最终,合议庭当庭宣布,“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汤凤武的供述,因不能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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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笔录作为定案证据的合法性存争议
合议庭宣布上述决定后,检方举示了汤凤武2001年12月13日在审查逮捕阶段、2002年6月7日审查起诉阶段的两份检察笔录,称这是检察院提讯时所作,汤凤武依然作的是有罪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对此,汤凤武在庭上称,检察院提审他时,对他进行刑讯的侦查人员一直在现场,对其真实表达形成了障碍。汤凤武当庭申请调取提审录像。
在两被告人的侦查笔录作为非法证被排除后,检方二审期间出示的检察笔录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汤凤武的辩护人指出,两份笔录的内容本身存在诸多矛盾,另外,也和已经被排除的侦查笔录形成重复性供述。由于检察笔录未显示检察人员对汤凤武进行了诉讼权利、认罪的法律后果等情况的告知,因此这两份检察笔录不属于刑诉法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中的除外情形,不具有合法性。
合议庭未在庭上对这两份检察笔录作为定案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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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20余年的“马拉松式诉讼”
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余年来,杨长林父子3人遇害案的审判过程尤为波折。
自2002年12月起,该案由廊坊中院先后3次一审,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死刑,河北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9年11月,河北高院第3次二审该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死刑缓期执行。
经申诉,2013年7月,最高法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河北高院随后裁定撤销死刑,发回廊坊中院重审。2014年,重审一审开庭,时隔6年才宣判,2020年7月,廊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二人上诉至河北高院。
李仲伟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本案出现了严重的超期限审理、对当事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审期无限期延长、一次延长三个月的规定是针对一审、二审的案件,而不包括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再审案件。”
2023年5月,原伟东家属被告知原伟东病重,患胃癌。当月29日,原伟东家属向法院申请紧急开庭。同年6月3日,案件再审二审在廊坊中院开庭审理。当天,因原伟东申请现场出庭被拒、汤凤武解除对辩护人的委托,庭审中断,法官宣布休庭,直至此次二审再开庭。
此次庭审最后,检方表示,本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方认为,本案包括作案动机在内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应当改判二人无罪。
6月8日下午4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