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县财政局副局长向县委书记行贿10万美元,3个月后升任局长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记者查询获悉,李某某即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李长龙的行贿、受贿细节,其在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时,向时任县委书记行贿10万美元,三个月后,升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谋取职务提拔,两次向县委书记行贿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长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3年7月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某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经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29日被拘留,于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
从判决书可以看到,李长龙的罪状共分两块,即行贿罪和受贿罪部分。
在行贿罪部分,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李长龙为谋取职务提拔,向时任汪清县县委书记王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691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判决书截图
综上,判决被告人李长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长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