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一分公司被指“偷拍”客户手机信息,员工“自曝家丑”所获证据是否合法?


姚某怎么也没有想到,4年前,他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办理了一份“助贷”,在他认为“贷款”尚未逾期的情况下,他的亲戚、朋友、同事甚至村支部,都陆续接到了催收电话。

据姚某讲述,在“维权”过程中,他通过人保财险内部员工提供的电脑,意外发现他手机通讯录里的全部联系人、部分通话记录、微信好友信息及聊天记录等,被偷拍并存储于人保财险的百度网盘里。证据显示,该网盘储存的此类信息不止针对姚某一人。2018年-2023年期间在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办理助贷业务的大批客户的个人信息,均储存于这个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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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媒体披露的该事件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立即开展全面深入核查,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明勇认为,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包括通信内容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这与他获取信息的理由和将来用途无关。而偷拍通讯录和通信内容,则是典型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朱明勇认为,保险公司未经授权向姚某通讯录内的亲属、村干部等与姚某贷款毫无关系的人员进行电话催收,则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员工“自曝家丑”的证据合法吗?

法学院教授:不是非法证据

姚某的报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姚某获取的人保公司偷拍个人信息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本案取证不属于非法取证。如果他是翻进围墙,秘密潜入办公室,偷开电脑,才算非法取证。而且就算是非法取证,也只是在民事上存在排除情形,刑事上没有排除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强调,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了遏制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其他当事人、被害人,哪怕是偷盗取得的证据,该证据依然是有效的、可以使用的。”在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偷拍方式获取和保存公民个人信息,这个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姚某获取保险公司非法获取的信息提交给公安机关,其行为不是违法犯罪。

朱明勇也认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公安司法机关调取或使用证据要合法。公民提供的证据,对公安机关来讲,它首先是一个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基于这个线索展开侦查,获取新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而不能够以公民个人取证、来源不合法,而停止刑事案件的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无论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公安机关履行侦查义务。”

姚某告诉红星新闻,如果没有人保公司内部员工的协助,他无法获得那么多“证据”。这名员工为男性,目前“身份已经暴露”。姚某否认与这名员工有任何“勾结”行为。那么,如何看待该员工“自曝家丑”的行为呢?

对此,陈永生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保险公司在给客户办业务时,偷拍他人手机通讯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保内部员工可以直接举报这一犯罪事实,也可以通过他人举报。本案中,该员工将这一情况告诉姚某给其报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陈永生说。

朱明勇也认为,人保内部人员将本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盘信息透露给姚某,本质上是“大义灭亲”,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故人保员工的行为不但不应被苛责,反而应当予以褒奖。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