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小过重罚”事件背后:机械执法为何屡禁不止?


针对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的“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事件,央广网3月29日推出相关报道,对这起“小过重罚”事件连发三问:是否有法律依据?罚款是否过重?为何屡惹争议?让这起“小过重罚”事件再度冲上热搜,引发更大范围内的讨论和关注。

今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就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硬性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

近年来,类似的“小过重罚”事件频频曝出,几乎每次出现都会引发舆论强烈关注。那么,近年来都有哪些“小过重罚”的典型事件?事后有关部门是如何认定并果断地强力纠偏的?“小过重罚”事件为何屡禁不止?如何在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上游新闻根据公开报道进行了梳理。

宜宾卖菜大姐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款22万

央媒连发三问: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偏重?

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因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基层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不讲“温度”。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基层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不讲“温度”。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据媒体报道,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陈依伯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122.5元买下70斤芹菜。陈依伯随后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批发商行,赚了14元。隔天,市场监管局抽检了该超市的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因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明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该案行政程序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大庆一商贩土豆每斤涨6毛被罚30万

市监局认为哄抬物价处罚合理,商贩称不公平

2022年8月底,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罚3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当年8月20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经查,该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执法人员认为,王三土豆经营部利用其经营规模优势,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大庆王三土豆经营部王先生对媒体称,30万元的处罚对自己不是一笔小数目,他不太认可这个处罚,觉得不公平。他说,门店只销售土豆,店面租金为6万元一年,他曾以2元一斤的价格卖出了4千多斤土豆。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这是家批发商。要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必须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处罚是合理的,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据。

“小过重罚”事件为何频频惹争议?

近年来,类似上述的“小过重罚”事件屡有报道,也多次引发争议。这类案件的共性,往往是涉案金额少,涉案人大多属于无心之失,但收到的罚单却数字惊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称,“小过重罚”之所以屡次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因为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企业)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二、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三、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小过重罚”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执法,忽视《行政处罚法》作为“总则”的作用。

他说,《行政处罚法》相当于所有行政处罚的总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近年引起争议的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几乎均是未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造成的。比如福州闽侯老人卖芹菜被罚案中,法院已查明老人并非职业菜贩,也不知晓芹菜不合格,获利金额极低,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

动辄几万元罚款的“小过重罚”,处罚金额不符合群众朴素的认知,表面上是依法处罚,实际上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如何在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怎样去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才能做到既能严格执法,又不会过度损害中微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

卢义杰认为,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营商环境不是矛盾的,如果在个案中产生矛盾,通常问题不是出在法律上,而是出在机械适用法律上。他建议,一是精准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但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情形,也要坚决适用,大胆、精准地发挥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功能,扭转机械执法的错误理念,对“小过”行为进行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建立容错机制,避免动辄无端质疑执法人员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所谓动机,同时减少设置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某种意义上,为一线执法人员松绑,也就是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松绑;三是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个维度,对“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小过重罚”,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表示,法律要严禁行政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相关法律有必要对处罚标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条款进一步细化,避免自由裁量弹性过大。

今年2月,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上述《意见》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另外,要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