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主平整土坡被控非法采矿追刑责


记者/ 纪佳文

周永松涉嫌非法采矿案于2024年3月14日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周永松涉嫌非法采矿案于2024年3月14日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判定

记者发现,类似的非法采矿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案涉矿产品价值时,一般会扣除运费。2019年,湖北被告人王某贵被指控犯非法采矿罪,相关材料显示,2014年以来,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挖矿并对外销售,非法开采铝矾土矿石价值共计800多万元。

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对外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金额中包含有运费,且销赃数额中运费所占比例较高,直接以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偏离了矿产品自身的价值,明显不合理,应当以扣除运费后的矿产品价值认定。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在当地,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扣除运输成本,即使按照认定的32.63元的单价,总价值也只有16万多,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胡锐谨认为,法院认定的单价偏高。

检方认为,周永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锐谨辩护认为,即使周永松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应该是从犯。

“我是为了平整土地,不是为了挖砂获利”,周永松说,降坡平整期间,施向阳等人一共转给他2万多元钱,是损坏的鸡棚、茶叶的补偿,实际上,这些钱连进行大棚修复的费用都不够。

同案的货车司机证实了周永松的说法,几人称,一共外运出售了大概200多车麻骨土,大家知道周家条件不好,一车土给他100块钱,其实是给点青苗补偿。

外运的麻骨土已经交了6000元的费用,周永松认为,如果国土部门认为实际外运的砂土量高于开票量,可以要求补缴,不应该以此认定外运的砂土是非法采矿。

“我没有主观犯罪的意愿,没有提供犯罪工具,也没有从中获利”,周永松说。

3月14日傍晚,该案二审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