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有的孩子天生就是坏种
上面说了这么多,
我就是想表达一句话:
有的孩子天生就是坏种。
数学上有一个理论,
叫做正态分布理论,
又叫高斯分布。
就是任何一个群体的某个特点,
都符合正态分布理论:
形状呈钟形,两头低,中间高,左右对称。
以人的智商来说,
有人天生就是天才,
有人天生就是智障,
但大多数人,
智商都位于两者之间,
且呈正态分布。
以人的善恶来说也是,
天生大善的人很少,
天生极恶的人很少,
大多数人都位于大善极恶之间,
且呈正态分布。
我讲正态分布理论就是想说,
人性的善恶跟年龄没有绝对的关系,
天生极恶的人虽然少,
但是一直都存在,
这部分人在整个人群中的比例大概接近3%。
也就是说,
有些人啊,
天生就没有什么恻隐之心,
天生就是一个大坏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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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就是坏种的人,
在当下这个社会是非常可怕的。
为什么非常可怕?
第一:
生活条件和饮食结构的大改变,
使得很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
无论是身理上还是心理上,
都具有了很高的成熟度,
远远超过了前几代人同时期的成熟度。
第二:
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
让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变得异常容易,
现在很小很小的孩子,
都知道“未成年人杀人不犯法”,
都知道“未成年人打死人不需要坐牢”。
第三:
未成年保护法每次闹上热搜,
对于天生坏种来说,
其实不是警示而是提示:
“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罚,真好,我记住了。”
所以那些身理心理比较成熟的坏种少年,
就特别善于利用未成年保护法去作恶。
最近这几年,
每年都有多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发生,
那些未成年坏种甚至叫嚣:
“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
“我未满14周岁,你能把我怎么样?”
所以有句话说得特别好:
没有是非观念没有恻隐之心的未成年人,
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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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余年,
越来越多的凶案已经证明: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本意,
虽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很多时候,
这些法律法规,
不仅保护不了良善的孩子,
还屡屡保护了施暴者杀人者,
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护身符”,
成了天生坏种的“免死金牌”。
一个专家说得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效果,
越来越像《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促进法》。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伤害别人的时候,
未成年人保护法却能保护它们免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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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
里面有句台词说得特别好:
“法律不是为了让好人承担代价,
而是让坏人承担更多的代价。”
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
不是为了让犯错的孩子得到原谅,
而是应该保护被伤害的孩子。
从这一点来说,
现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相关法律,
真的应该修改修改了。
怎么修改,
我抛砖引玉,
提几点不成熟的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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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0周岁。
这个不用解释,
懂的都懂:
现在太多太多的小孩,
心理成熟和生理成熟,
都大大提前了。
正因于此,
有的国家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到了10周岁,
这一点我们不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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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2: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考虑到按照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
一些国家还会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即对于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
如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出于恶意,
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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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3:
当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时候,
应该两相抵消,
加害者按照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判罚,
或者轻判,
但不应该不做处罚。
一个未成年伤害了另一个未成年,
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呢?
现行的法律是,
它只保护了加害者,
却没能保护受害者,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当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时候,
应该两相抵消,
加害者按照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判罚,
或者轻判,
但不应该不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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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4:
将“专门教育”制度尽快落地。
2020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时提出:
对于因为未满16周岁而不予追究刑责的犯罪未成年人,
在必要的时候,
可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
这是一个很好的决定,
应尽快加以贯彻落实,
特别是一些撤销的少管所,
我觉得应该恢复:
“本来少管所非常适合中国国情,
但后来为了效仿西方,
很多少管所都撤销了。
其实少管所这样的东西,
应该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改进改善,
不能一股脑地都撤了。
少管所本来就是教育问题儿童的,
强行把这些天性恶劣的小恶棍塞进普通学校,
不仅扰乱了学校秩序,
也给正常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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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5:
刑事不足的应该由民事补足。
未成年人实施加害行为但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
受害者可以主张高额赔偿,
这样才能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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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
法律不是为了让好人陷入困境,
而是让坏人得到惩罚。
法律不是为了让好人承担损失,
而是让坏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