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月闪离返还20万,“520”送的首饰不算彩礼…多地判出彩礼新规后“第一案”
春节前后是定亲结婚的高峰期,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正式施行。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日,多地判出彩礼新规施行后的“第一案”。
结婚半月闪离,女方返还20万彩礼
(图源:富平法院)
李雷与韩梅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经常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决定离婚。庭审中,李雷要求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
韩梅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其他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还有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影响,因此拒绝返还其他钱款。
法院认为,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法官认为,现实中,我们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
最终,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一次性向男方返还了彩礼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