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两部门发布6件涉土地典型案例
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
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
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该批典型案例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强化调查核实,通过一体化办案、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检法联动等方式,妥善化解争议,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一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持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合作,带着真心真情,付出更大努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推动源头治理,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印发维护农村妇女
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选编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3年9月7日
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外嫁女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抗诉
【基本案情】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生效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法院卷宗和案涉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听取原审法官意见,查明: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基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继承协议》,认定支某瑞因继承房屋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为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目前生活较为贫困。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支某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针对法院以“外嫁女”与被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强化调查核实,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外嫁女 土地权属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甲原系江苏省某镇某社区居民,其父母曾建有瓦房四间,并育有四女,后四女因婚嫁户口均从某社区迁出。张某甲父母先后去世。2005年,某社区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张某甲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某市人民政府向张某乙户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3月,张某甲离异后,户口迁回某社区。2013年5月,张某乙夫妇将张某甲父母所建房屋拆除。张某甲等四姐妹将张某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未获法院支持。后张某甲的其他姐妹均出具书面申明,自愿放弃继承权。2015年12月,张某甲向某镇政府递交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其父母原宅基地、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确认张某乙与某社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2017年3月,某镇政府对张某甲的确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甲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已被某社区收回并发包给张某乙承包经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甲可依法另行寻求权利救济,遂判决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张某甲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张某甲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现场释法说理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不予确认周某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8月22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及时协调、监督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确认周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商请某市某区某镇政府代表、村民小组代表出席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担任听证员,摆事实讲道理,促进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
2022年9月7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协调村小组人员确认周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将周某录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系统,向其出具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并按程序分期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款。2022年11月1日,周某签署了息诉承诺书。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与他村村民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外嫁女”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解决实质诉求,促进争议化解,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社
记者:刘亭亭
编辑:代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