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轻判”的大同霸凌案——法律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渣”
这锅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不在《刑法》第17条。
各位好,今天有些私事,文章只能随手写两笔。就说说近期引发热议的“大同霸凌案”吧。
日前引发舆论公愤的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属实,校方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也被证实。算是给了被激怒的公众一个交代。
但控诉归控诉,这么多年了,我们看到至少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依然都保持着较高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偶有下调也非常谨慎。这背后的潜台词依然是那个——现行刑法的基础,承认自由意志是负担刑责的基础。不把任何人视为天生犯罪人。而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自由意志的定罪基础遭遇动摇,社会将会付出的代价可能更为巨大。
当然,也许法律的思想是波浪式发展的,人类在二战以后,刚好走到了一个重拾古典主义刑法信仰的“波峰”上,所以将刑责年龄抬得过高,对未成年人犯罪整体性的惩罚力度不足。或许再过些年,刑法学界又会诞生新的“龙博伦梭”,提出进阶版的新派刑法思想。但届时,人类为了惩治眼前之恶,又是否会引发重刑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甚至种族主义、纳粹主义这样的思想的重兴。其实同样是深可忧虑的。
总而言之,被“轻判”的大同霸凌案,锅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不在看似纵容少年犯的《刑法》第17条。很多看似不近情理的法律常识,其实都是对人类既往经验的集成,请在轻易吐槽前,别忘了一份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