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犯受贿等两罪被判6年,其妻出庭证言推翻笔录未被采信


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已有半年,王某霞至今未接到公安机关的其它通知。

江源警方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 供图

王某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方。

判决书:不予采信王某霞当庭证言

不过,敦化市法院并未采信王某霞出庭时的证言。

前述判决书显示,经查,王某霞与和丰公司之间借还的相关事实,有鹿贵金的供述、王某霞、何某及和丰公司工作人员等相关证言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该案是以重新按月利率25‰计息的方式受贿,推定双方开始借款时就按月利率25‰计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该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某霞出借40万元时的借款利率为1分,该事实应予以认定,故对于鹿贵金的辩护人提出对借据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判决书还显示,关于鹿贵金及其辩护人提出鹿贵金有罪供述存在强迫情形,监察部门未提交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人王某霞、何某的证言不应采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鹿贵金及其辩护人除言词抗辩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不合法及存在刑讯逼供情形,鹿贵金的供述、王某霞、何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证言,不必然导致供述、证言无效。故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王某霞当庭证言与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原因,该院不予采信。

律师称起诉书内容与判决书中记载的公诉内容不一致

鹿贵金的辩护人张祥宇称,敦化市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鹿贵金及王某霞的办案同步录音录像,但被监察部门拒绝。

江源区监察委于2022年8月24日向敦化市检察院出具的《办案说明》显示,经办案部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不符合《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故无法提供。

澎湃新闻查询到,上述规定为: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调取讯问被调查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被调查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监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在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的调查部门提供:(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张祥宇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江源区监察委恰恰应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江源区监察委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本案中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无法查证。

此外,张祥宇在收到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记载的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与其此前收到的《起诉书》的内容不一致:《起诉书》仅记载王某霞2007年借款给和丰公司时“约定月息10‰”;而在判决书中则多出了“借款期限一年”和“从第二年起借款利率调整为月息15‰”的表述。

张祥宇表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内容,哪怕是修改错别字,都应当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但直到一审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均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庭审时也未告知变更起诉的相关内容,其私自改变指控内容的行为导致辩护人、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鹿贵金明确表示,他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徐亦嘉